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管辖作出了重大变革,赋予上级人民法院相当大的一审行政案件管辖配置裁量权。上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有效运用管辖裁量的同时,也存在怠于裁量、滥用裁量的可能,也可能作出不公正裁量。为此,我们应科学合理地裁量指定管辖、提级审理抑或原法院管辖,并且通过赋予当事人管辖裁量听审权,建立完善的管辖裁量复议制度,切实发挥上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裁量的能动作用。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公共视域下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AZD0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