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废止审判委员会的观点能否成立?
《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三项职能,尤其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职能,学术界就已经开始批评,认为它存在众多的问题,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网上甚至有些帖子揶揄道:一次审判委员会开会,一个委员发言:“刚刚三哥讲的很有道理,与二姐的意见差不多。其实和四叔讲的也没有什么区别,就这么定了吧。”因此主张废止审判委员会。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7期15-17,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