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魏某是河北省魏村的村民,2007年与隔壁赵村村民赵某相识后嫁至赵村,但户口并没有从魏村迁出。2008年到2013年之间,魏村与该县国土资源局分别签订了3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13年年底到2014年4月,魏村村委会分三次为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费共计7万余元。魏某多次联系魏村村委会及村委会负责人,要求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费,都被村委会以“你已经嫁出去了,不应该再找我们村了”等理由拒绝了。请问:魏某是否有权利获得村里的征地补偿费?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7期61-6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