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自治领域的日益扩大,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一元权力结构逐渐解体,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性分化开始进行,治理型政府逐步成为现代政府建构的主导形态。权利本位的治理范式,重视主体间性,激活了交往理性,关注自我管理,重塑了权力责任,凸显服务职能,涵盖了为民品质。且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演进,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无法适应治理型政府的要求,作为一种更为合乎权利保障要求的法治形式,实质法治亦将在执法过程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上述执法理论与执法目的的变迁,必然又直接影响到执法理念的更新与升级。管制范式下的干预性执法、惩戒性执法理念、自卫性执法理念、专断性执法理念需要得到及时地遏制,并不断孕育出给付性执法理念、恢复性执法理念、履职性执法理念以及参与性执法理念。
出处
《大庆社会科学》
2014年第6期8-14,共7页
Daqi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