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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政府解困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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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3年4月29日,谢某与谭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自有的政府解困房一套以人民币40000元卖给谭某,并办理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之后,谢某将上述房屋交由谭某。2012年6月7日,谢某向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上述房产的权属转移契税,同年谢某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作者 沈彬
出处 《人民政坛》 2014年第12期43-43,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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