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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陕西:民办学校和机构不得私自设立校外办学点 目前,陕西省政府发文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并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陕西省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
出处 《心事》 2014年第21期7-7,共1页 XIN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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