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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155—2010《旅行箱包》第1号修改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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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4条“标识”改用新条文:4.4标识材质标注应符合以下规定:——按3.1分类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
出处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14年第6期17-17,共1页 Standard & Quality of Ligh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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