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直接关系到豁免制度功能的发挥乃至整个反垄断法的效力。直接适用制与事先审查制作为豁免程序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本文在借鉴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实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我国反垄断豁免程序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采用以直接适用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为主、事先审查制为辅的程序制度,并主张通过设立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公告制度完善豁免程序,使我国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落到实处。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23-26,共4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