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危害后果不确定,极易引起普遍的焦虑与不安。通过对海峡两岸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比较,以台湾地区相关刑事立法为参照,在反思大陆现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基础上,主张大陆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模式上应由"单轨制"转向"双轨制";在刑事立法政策上,应由"厉而不严"转向"罪密刑缓";在严密法网方面,不应寄希望于通过"兜底性条款"来填补法网漏洞;在罪名体系构建方面,应当注意现行刑法内相关犯罪间的关联性(竞合或牵连关系),避免立法过剩;在调整刑罚结构方面,应取消死刑配置、为罚金刑设定相对明确的数额界限,保留罚金刑选择适用的空间。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2-33,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4M550993)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