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礼治思想统摄下,伦理义务法律化是我国古代义务立法的显著特征。礼治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具有差别性、规范性和理想性特征,是伦理义务法律化的逻辑前提和理论根基。伦理义务法律化主要表现为君臣义务、亲属义务和邻里义务,其中亲属义务又包括婚姻义务、财产义务、容隐义务和孝顺义务等。伦理义务法律化使具有理想性的礼治思想丧失了独立品格和批判力量,在实践中也消弭了道德自律和自我反省,压抑了人性并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出处
《孔子研究》
CSSCI
2015年第1期36-41,共6页
Confucius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