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确立了浮动抵押效力休眠规则,成为平衡动产浮动抵押权人担保权益和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重要手段。然而,该条规定较为粗略,应当予以详细解释和说明。"正常经营活动"是指买卖、互易、代物清偿等不损害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经营行为,由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参考抵押人交易习惯和商事惯例进行综合判断。界定"合理价款"的判断标准,应当区分特有动产和非特有动产进行类型化选择;"取得"即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关于买受人的主观态度,可以区分为买受人是否知道浮动抵押存在以及是否知道交易行为有损于担保利益两个层次,只有第二层次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4期34-42,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