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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账户撤销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析京元公司诉富岭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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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况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京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文中简称为"京元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岭隐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文中简称为"富岭公司") 富岭公司陈述:2011年5月,其因与美通公司(全称不详)有业务关系,向美通公司出具了一张上海银行支票作为担保,票号01519994;支票上盖有富岭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和付款账号,其余均为空白;支票复印件(含存根联)由徐×签收。2013年10月23日,富岭公司办理了上述支票银行账户的撤销手续。
作者 范德鸿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1期139-14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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