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简况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京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文中简称为"京元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岭隐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文中简称为"富岭公司")
富岭公司陈述:2011年5月,其因与美通公司(全称不详)有业务关系,向美通公司出具了一张上海银行支票作为担保,票号01519994;支票上盖有富岭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和付款账号,其余均为空白;支票复印件(含存根联)由徐×签收。2013年10月23日,富岭公司办理了上述支票银行账户的撤销手续。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1期139-14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