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自古就有,纵观历史唐宋元明清每个朝代都有各自完整的婚礼习俗,相同之处在于均以仪式为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聘娶彩礼”制的结婚传统模式与现行婚姻法中的婚姻登记制相互矛盾,导致婚姻登记经常容易被忽略。在现代生活中,随着市民社会不断发展,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更深入人心,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更值得一提的是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少数玩世不恭的青年人的前卫之举,但非婚同居的社会现象又不只存在于青年单女阶层,我国大量离异丧偶老人也成为非婚同居的一大主要人群。有学者如是提到:“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觋象持“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中立价值态度,但我国至今未出台法律规范来调整非婚同居关系,我认为我们可以运用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非婚同居现象产生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进行调整。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5年第1期119-120,共2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