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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应以建立专门行政审判机构为目标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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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当中,行政法院等专门行政审判机构独具明显的体制优势和专业优势,当属最佳选择。关于专门行政审判机构的模式,首先应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为突破口,以诉讼类型化为基本思路,以保护无漏洞和监督无死角为努力方向,全面优化行政审判职能,然后按照新的职能要求,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明确其地位、结构、成员和管理等制度要素。在构建专门行政审判机构当中,必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立足现有司法资源,稳妥推进且不轻易放弃;必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检察监督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相互协调,兼顾司法便民,避免行政审判因改革而遭受冲击;必须以完善顶层设计为前提,尤其是先解决好谁来提供试点依据、基本法律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专门行政审判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如何明确等基本问题。
作者 王振宇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11,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6

  • 1[德]弗里德里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 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997年第2次印刷,第669页.
  • 3彭凤至:“行政诉讼种类理论与适用问题之研究”,第4届东亚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论文.
  • 4[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311,305页.
  • 5[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何意志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38页.
  • 6http://www.baike.com o.

共引文献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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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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