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尽快设置行政法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我国现实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区,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模式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可以探索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行政法院模式,即在目前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初审行政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上诉行政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下辖的专门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8-23,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