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印证效力有法定证据主义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规则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以供逼证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辩护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是规范印证规则、预防刑事错案的一个可能指引。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81-85,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