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判决书通常表达为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因而人们常常误解认为逻辑对法律思维应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逻辑演绎的过程。但是,司法三段论的简单模式不可能是对法律思维的精确刻画,而是借助其理性论证力量增强司法过程及结论的可接受性,即作为法律修辞的一种手段。错误的定位一方面可能招致对司法三段论的错误驳难,另一方面又可能遮蔽法律判决书讲法说理功能的实现。法律推理往往由背后隐含的假设和背后的理念等各种实质要素所决定,当它们存在争议时需要予以明确表达和证明。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14年第6期118-123,193,共6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项目"自适应道义逻辑研究"(13YJAZH1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