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但从推进和实施过程看,《公司法》的粗陋和滞后一直是我国公司法治建设中的瓶颈,亟须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因此,应从严格确立违背公司出资制度者的法律责任、建立对注册资本的动态监控机制和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有效解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