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各阶段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使得刑事和解法制化。尽管如此,我国学者对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充满质疑,包括侦查机关对事实调查的懈怠、对裁决理性和中立的怀疑、腐败滋生的可能、犯罪预防效果下降、司法效率的降低、公众满意度不高等六个方面。因此,有必要对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问题进行辩证思考,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贡献力量。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课题"惩治犯罪与刑事和解的平衡"(CLS-C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