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信息披露作为一种新的行政规制手段,由于其既可以向公众披露危险信息,维护公共利益,又可以借由相关信息的披露对相对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行政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却仍然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依据行政信息披露"规制目的"的不同,可将行政信息披露类型化为公共警告、行政强制执行、声誉罚三种类型。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