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部门分立型立法体制转向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是我国立法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本质上也是回归法定意义上的立法模式。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必须贯彻宪法精神,实现依宪治国,以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平等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并重原则。构建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不仅要着力强化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正确处理好人大立法与党领导立法的关系、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的关系,以及人大立法与政协立法协商之间的关系,还要科学构建完备有效的立法管理体系、立法参与机制和立法监督体系。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4-33,共10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