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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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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朱某是A县B乡前湖村村民,母亲早逝,与父亲相依为命,父子两人承包村里土地2000平方米。1996年12月,朱某经人介绍娶刘某为妻,1997年3月刘某将户口迁入前湖村。1997年11月,朱某的父亲不幸病逝。1997年12月,村里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由于朱某家庭人口"一增一减",人口总数未发生变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朱某家的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都没有发生变化。
作者 聂建刚
出处 《湖南农业》 2015年第3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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