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转型,法律治理的力量明显增强。然而,在广大乡村区域,古代的民间调解仍得以延续,成为当时乡村区域治理的特殊样态。其中,家族能人乃民间纠纷解决的自然人力资源,乡约习惯是民间纠纷处理的地方制度因素,二者共同构成了民国时期乡村区域治理的特殊力量,尽管有其局限性,但是它的合理因素仍值得当下中国借鉴。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38-47,共10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纠纷解决与机制选择"(项目编号:12FFX002)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课题"民国时期江苏法律发展研究"(项目编号:JCLL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