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与票据权利人也不存在基础关系,不应直接对票据权利人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开户银行只是代为付款提示,不是代理付款人,不应承担代理付款责任。同一系统银行分支机构担任代理付款人的汇票只是对己汇票,不应适用调整代理付款人与付款人关系的规则。代理付款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关系,应适用票据法以外的法律。《票据法》规定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对伪造、变造票据以及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付款应自行负责混淆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应予修正。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55-162,共8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