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国家通行的"协商"和"企业内部调解"两种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很难在我国推广。原因是我国整体上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谈判力差距太大,这两种模式难以公平地"协调"双方的利益。在转型期,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应以"干预者"的角色直接介入严格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利,中央政府应严防落后地区政府走"以廉价劳动力招商引资"的老路,同时要完善相关制度,努力缩小劳资之间的谈判力差距,使"协商"和"企业内部调解"逐渐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有效机制。
出处
《经济论坛》
2015年第1期137-140,共4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