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对此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条并未对用工单位在何种条件、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这也必然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务派遣案件时带来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种困难,本文拟从劳务派遣关系的立法倾向、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件、范围等方面,分析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以期能对解决仲裁和诉讼实务中对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出处
《人力资源管理》
2015年第3期124-126,共3页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