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回顾2010年2月15日,原审第三人李某与道桥公司(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签订《包交管理费合同》,之后李某与道桥公司形成了挂靠承包管理关系。随后,道桥公司向A县某公路段建设指挥部发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授权本公司工程处处长李某为道桥公司代理人,李某有权在该段公路段第二期路基、桥涵工程第一合同段的投标活动中以道桥公司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之相关的事项。且该授权委托书具有道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于同日到A县公证处公证。
出处
《混凝土世界》
2014年第12期88-90,共3页
China Concr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