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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争议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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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安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帕森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精装修设计咨询)》(以下简称《合同》),被申请人为安全金融中心的部分楼层提供设计咨询意见,并提供设计方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是否更换设计人员引发分歧,后又对修改意见的认识不统一,使得设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合同》不能得到正常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构成根本违约,请求仲裁庭裁决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用。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合同义务,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其无法完成设计的原因是申请人没有给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同时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申请人第二阶段设计费用的欠款。,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支持申请人解除本案《合同》的要求,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当事人负有同等责任。虽然申请人认为该图纸不符合其设计要求和修改意见的要求,但设计活动属于智力劳动,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对被申请人已经形成的设计成果应予以认定或部分认定,申请人支付的预付款不应退还。
出处 《中国勘察设计》 2015年第2期68-75,共8页 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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