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领导干部就司法中的具体个案打招呼,增加了司法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潜规则,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即便在我国古代。这也是不允许的。例如,唐律就有规定:“有所请求者,笞五十。”目前打招呼的案件突出表现在以下四类:一是基于私情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二是某些地方党委、政府为维稳或进行地方保护主义,由有关党政领导出面跟公安司法机关打招呼;三是在一些重大、疑难或敏感案件中,政法委以协调为名,干预案件的处理;四是上级司法机关基于种种原因给下级司法机关打招呼。所有这些,今后都应该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