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企业的监管应符合其产权、治理结构的特性,顺应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从行政干预式的管理向产权管理过渡。在集体企业终极所有权未能明确的现行法律和制度环境下,优化和创新监管形式仍有一定的空间。将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打造为"法人化"的、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产权代表,依法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是目前弥补监管机构法律定位缺失、打通集体企业间资本纽带的有效途径,并可为集体企业未来的全面改革奠定良好的法制化基础。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第9期30-31,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