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作为一个新近常见的法律名词,就其内容而言,错案追究制是其前身;就其问责"终身性"而言,亦并非国内首创。它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起,构成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新型司法问责体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助于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和能动司法的实现。国外案件质量的问责方式凸显出鲜明的法系特征:英美法系国家错案的追究往往限于国家赔偿,对办案人员并无专门问责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则同时追究上述两种责任。在中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从落地生根到枝繁叶茂,需要科学细致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化的运行环境。在明确了责任主体、适用时间、监督主体、责任形式等要件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最终达成仍需两个重要因素的配合:明细科学的错案标准和健康的制度环境。前者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前提,后者则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保障。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20,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