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犯罪论体系上,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着三阶层与四要件体系的争论,位阶性问题在其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四要件缺乏从违法到责任的位阶关系,它自身有着一次性、整体性判断的弊端,形成了分离性与整体性之间的矛盾。三阶层体系虽然可以区分违法与责任,但是就其中的构成要件阶层而言,其实与四要件体系一样,同样无法保证客观判断优先。在存在论上,由于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因此两者无法截然分割。在价值论上,认为三阶层体系有着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的位阶性,四要件导致主观主义的观点,混淆了体系与立场,是学者的不法观强加于体系之上所形成的错觉。只有对此进行深刻反思,保持理性的态度,才能厘清位阶性的真正含义,也才能期许犯罪论体系的合理转型。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10-116,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