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近年来频发的"环保类群体事件"表明,城乡行政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公众参与城乡行政规划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的需要。公众参与城乡行政规划,有助于聚集公民智慧,促进最佳城乡行政规划方案的形成,保证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保障城乡行政规划目标正确导向,提升行政规划的社会认同度,从根本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城乡行政规划的意义和价值缺乏足够认识,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有限,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城乡行政规划部门应树立公众参与的法治观念,国家应当努力扩大公众参与主体的范围,逐步健全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揭丑’行为的多重逻辑及其引导与规制研究"(14BSH116)
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行政规划及相关问题研究"(2014SJB243)阶段性成果
并受到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