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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可以休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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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大孔庆东教授常在网上爆出粗口,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节目中以“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为题进行评论,被孔教授起诉侵害名誉权,2014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孔教授败诉。判决书中有段文字指孔教授属于“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益保护应当“克减”,孔对社会舆论应有“较高容忍义务”(简称“克减”论)。此论引起舆论反弹,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挪揄“判决确立的规则是:公众人物可以在电视上对骂,互不担责”,兰州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林治波则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质问此判决依据何在。也有评论指这个“克减”论来头不小,盖源于上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的判决,并且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作者 魏永征
出处 《新闻记者》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3-66,共4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 1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 2See NYTCov Sullvan,376U.S254,84SCt710(1964).
  •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静民一(民)初宇第1776号.
  • 4魏永征、张鸿霞《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中国传媒报告》(香港)2007年第4期.
  • 5《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魏永征、傅晨琦一《公众人物不是狗仔行为的挡箭牌》,《新闻记者》2014年第6期.
  • 6《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昌民初字第53号.
  • 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中民终字第11152号.
  •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2月17日09:10播报,http://weibo.comfojhdfy#一rndl419581647602.
  • 9《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静民-(民)初字第779号.
  • 1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民)终宇第190号.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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