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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耕地使用价款,可否主张流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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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2000年春,我与同村其他4位村民将村里分给的河套承包地(每户约1.5亩)无偿让给村民李某耕种,并由李某负责为我们缴纳农业税、2003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李某不再缴纳2006年秋开始,经大家协商,李某同意每年给我们每户人家玉米300斤,作为补偿。
出处 《半月谈》 2015年第3期79-79,共1页 Chin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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