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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更须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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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都提出明确要求。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至关重要,任重道远,更须积极作为。
作者 李庆国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3期57-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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