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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之我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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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卫生和文化事业、科技、教育,以及转移支付等民生专项资金的不断投入。根据《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物资和资金的申报情况;(二)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情况;(三)物质和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的规定。笔者认为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目前我国经济形式所迫,势在必行。
作者 聂旭
机构地区 新干县审计局
出处 《审计与理财》 2015年第1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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