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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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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许某将其注册的一搅拌站租给顾某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租赁期间,该搅拌站因经营资格受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罚款5万元处罚,对此顾某找许某磋商,许借故回避不理,二人为此发生矛盾。合同期满后,顾某以罚款损失为由拒绝返还搅拌站。为尽快收回搅拌站的经营权,2013年8月初,许某指使邢某找人摆平此事,并拿出4万元作为邢某的费用支出,邢即邀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分乘三辆轿车于8月10日上午9时来到搅拌站。
作者 麻孝兵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4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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