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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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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之下,由纠纷主体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通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申请确认的主体、审查的范围、司法确认的效力、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范围等方面可以进一步的完善,以期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
作者 李霞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111-113,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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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7

  • 1魏大喨.《新非讼事件法总则问题解析》[J].月旦法学杂志,2005,(8).
  • 2《人民调解法》第33条.
  •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条第2款.
  • 4肖建国:《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日报》2010年9月15日.
  • 5《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4条.
  • 6《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
  • 7沈德咏:《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沈德咏主编:《秋菊故乡新说法:能动主义司法模式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 8《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
  •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第1款.
  • 10[日]小岛武司,小林学.基本讲义民事诉讼法[M].东京:信山社,2005.

共引文献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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