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之下,由纠纷主体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通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申请确认的主体、审查的范围、司法确认的效力、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范围等方面可以进一步的完善,以期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111-113,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