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说能否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与难点之一。从理论角度分析,学说是法学家们阐述的关于法理元照、规则、概念和标准、或案例类型、或法律秩序的系统理论,未经有权机关认可并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实证角度分析,我国的立法体制有着深刻的国情基础,法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严格法定,法的渊源也应法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我国学者之间、我国学者与外国及外法域学者之间的观点不同甚至相左时,应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基于此,笔者认为,学说(法理)不应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