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的《破产法》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其是贯穿于破产程序始终的管理机构,几乎承担了全部的财产管理事务性工作。管理人能否尽职履行职责,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维护,还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设置的价值的实现。但是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承担的风险与其享有的权益明显处于不对称状态,这样的制度构建将会大大降低管理人的执业热情。文章从分析界定管理人的性质入手,分析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管理人的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为重构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控制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更好地平衡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