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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改编问题——兼议《条例》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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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文艺的改编问题主要围绕改编行为的认定和改编权的取舍而展开。改编行为要求其对象是具备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且要与复制行为和再创作行为分开。对来源群体改编权的保护应以精神权利为主,"指明来源"是题中应有之义,而许可与付酬则应根据民间文艺作品公开范围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条例》关于改编的授权机制尚存问题,有待探讨。
作者 丰月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3期80-82,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沈仁干编.郑成思版权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45.
  • 2严永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原则与规则[M].载于刘春田主编.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论坛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99.
  • 3[德]莱万斯基编著,廖冰冰等,译原住民遗产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354.
  •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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