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立法本身、适用选择与运行机制来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带有高风险性,这是由于其特有的侦查保障功能在心理、道德、法律与安全等方面产生了风险因素。侦查机关对于风险因素的不当管理会造成侦查失败及其风险损失。因此,有必要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策、运行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构建风险管理机制。
出处
《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130-134,共5页
New Height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2012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研究"(YJY201213A03)的最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