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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宅基地抵押问题与改革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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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农民住房及其载体宅基地是一个有机整体,房屋抵押、担保或转让,宅基地也必须跟着一并抵押、担保或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功能的完整性,体现房屋的真实价值。宅基地抵押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宅基地上没有附属建筑物,仅用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这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
作者 岳永兵 孙涛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25-27,共3页 China Land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8

  • 1沈永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探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S2):142-146. 被引量:17
  • 2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21(2):31-37. 被引量:154
  • 3林诚二.《法律推定租赁关系》,《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 4赵俊臣:《关于设计农民财产权抵押方案的几个问题》,载共识网http://blog.sina.corn.cn/zhaoll20005.
  • 5《成都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
  • 6《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3条.
  • 7《成都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
  • 8《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
  • 9《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2条.
  • 10《巴中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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