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警的执法主体的身份适格性有待商榷。在保障人权和依法行政的背景之下,因新警作为执法主体违反法律程序引起复议、诉讼的情形呈上升趋势。借鉴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职业身份取得的法律规定,应当在《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就新警的任职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相适应的新警任职身份取得制度。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6-92,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