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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派出所现场勘查质量“四个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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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源头性工作,是破案线索和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在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以浙江宁波市公安局为例,目前在执行现场勘查主体要求上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必须由2名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民警勘查,灵活采取“2名技术民警”、“1名技术民警+1名接处警、侦查或社区民警”的方式,以及刑侦大队集中勘查、设立刑事技术室分片勘查、技术民警驻派出所勘查等工作模式。
作者 费世存
出处 《派出所工作》 2014年第12期72-73,共2页 Police Station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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