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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原则下对股息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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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若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分配给个人股东,股东所得的股利还应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2005年,财政部、国税总局曾发文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2012年,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新规,对股息所得按持股时间差别化征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该政策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这一政策更多地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赋予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社会政策原则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可能会牺牲个体纳税人的税收公平,但应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股息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理应遵循该原则,受其约束,因此文章将运用社会政策原则,对股息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审视。
作者 昝星源
机构地区 成都农商银行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4期110-11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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