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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协议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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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宝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7月31日签订《设计协议书》,约定由宝丽公司为蓝天公司提供北方花园项目的设计服务,设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2012年7月31日,宝丽公司收到设计费10万元;8月1日,宝丽公司第一次提交设计方案;8月6日第二次提交设计方案。8月17日,蓝天公司致函宝丽公司称设计方案与蓝天公司的定位不符,无须进行深化设计。为此,宝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蓝天公司支付设计费余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蓝天公司辩称,宝丽公司两次提出方案均未得到其书面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只能视为初步方案,不能满足蓝天公司要求,并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宝丽公司返还之前已付的10万元设计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宝丽公司2012年8月6日提交的设计文本是否属于最终方案。对此,《设计协议书》中有明确规定,设计方在每个阶段得到业主对设计成果的书面认可并正式提交业主之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因此,宝丽公司提供的方案为初步方案。由于设计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人的思维创造,一旦向他人展示,必然会对他人的思维产生一定影响,其保密性和价值性必然有所减损,蓝天公司要求返还已付的设计费,有违公平。一审法院驳回了宝丽公司的本诉请求和蓝天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宝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未查清《设计协议书》为2012年8月6日倒签的事实,仅根据合同的书面约定而未考察实际履行情况就进行认定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宝丽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均未能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即便合同实际签订的时间与合同文本所载的时间有所出入,合同内容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缔约双方均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宝丽公司以合同倒签为由,主张不能适用合同关于"书面确认"的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出处 《中国勘察设计》 2014年第12期56-59,共4页 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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