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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研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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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由两类主体构成。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初看之下,似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已经十分明确,司法适用中应该不会出现太多疑问。
作者 袁永超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3期66-6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梅传强、胡江.《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及行为主体》,载赵秉志.《新中国刑法60年巡礼(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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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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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刑事诉讼法》第106条.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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