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调整公证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行为;应当遵守《公证法》的规定。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公证法》用一个章节四个条文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证法》第44条专门就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扰乱公证秩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予以了明确的规范。
出处
《中国公证》
2014年第6期48-50,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